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附則 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 第五十條 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檢驗(包括缺陷處理后的檢驗)質量,檢驗時必須有記錄,檢驗后及時出具報告,報告的格式應當符合本規則附錄1—3的要求。檢驗記錄應當詳盡、真實、準確、檢驗記錄記載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檢驗報告的信息量。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主營閥門有:減壓閥(氣體減壓閥,可調式減壓閥,波紋管減壓閥,活塞式減壓閥,蒸汽減壓閥,先導式減壓閥,空氣減壓閥,氮氣減壓閥,水用減壓閥,自力式減壓閥,比例減壓閥)、安全閥、保溫閥、低溫閥、球閥、截止閥、閘閥、止回閥、蝶閥、過濾器、放料閥、隔膜閥、旋塞閥、柱塞閥、平衡閥、調節閥、疏水閥、管夾閥、排污閥、排氣閥、排泥閥、氣動閥門、電動閥門、高壓閥門、中壓閥門、低壓閥門、水力控制閥、真空閥門、襯膠閥門、襯氟閥門。年度檢查的報告,可以由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專業人員或者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簽字;全面檢驗中凡明確有檢驗人員簽字的檢驗報告必須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簽字方為有效。檢驗報告應當及時送交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存入壓力容器技術檔案。 現場檢驗工作結束后,一般設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大型設備可以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 年度檢查報告應當有檢查、審批兩級簽字,審批人為使用單位壓力容器技術負責人或者檢驗機構授權的技術負責人;全面檢驗報告應當有檢驗、審核、審批三級簽字,審批人為檢驗機構授權的技術負責人。壓力容器經過定期檢驗或者年度檢查合格后,檢驗機構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將全面檢驗、年度檢查或者耐壓試驗的合格標記和確定的下次檢驗(檢查)日期標注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 因設備使用需要,檢驗人員可以在報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書》(見附錄4),將檢驗初步結論書面通知使用單位。 檢驗(檢查)發現設備存在缺陷,需要使用單位進行整治,可以利用《特種設備檢驗意見書》將情況通知使用單位,整治合格后,再出具報告。檢驗(檢查)不合格的設備,可以利用《特種設備檢驗意見書》將情況及時告知發證機構。
使用單位對檢驗結論有異議,可以向當地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請復議。 第五十一條 檢驗機構應當按要求將檢驗結果上報發證機構。凡在定期檢驗過程中,發現設備存在缺陷或者損壞,需要進行重大維修、改造的,逐臺填寫并且上報檢驗案例。
第五十二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高精尖應當按國家規定向檢驗機構支付有關檢驗檢測費用。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2004年9月23日起實施。1990年2月22日原勞動部頒發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勞鍋字(1990)3號]同時廢止。與本文相關的論文有:安全閥定期檢驗辦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