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閥設置原則 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 安全閥的選用與被保護系統密切相關,選擇的安全閥應能在允許的超過壓力范圍內排放出額定數量的流體,以防止系統內的壓力超過設計規定的壓力值, 當壓力恢復正常后,閥門能夠自行關閉并阻止介質繼續流出。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主營閥門有:減壓閥(氣體減壓閥,可調式減壓閥,波紋管減壓閥,活塞式減壓閥,蒸汽減壓閥,先導式減壓閥,空氣減壓閥,氮氣減壓閥,水用減壓閥,自力式減壓閥,比例減壓閥)、安全閥、保溫閥、低溫閥、球閥、截止閥、閘閥、止回閥、蝶閥、過濾器、放料閥、隔膜閥、旋塞閥、柱塞閥、平衡閥、調節閥、疏水閥、管夾閥、排污閥、排氣閥、排泥閥、氣動閥門、電動閥門、高壓閥門、中壓閥門、低壓閥門、水力控制閥、真空閥門、襯膠閥門、襯氟閥門。由于被保護系統的不同以及安全閥結構類型的多樣性,選用安全閥時不僅要確定其整定壓力和排放面積,還要考慮所選安全閥對系統工況的適應性。 安全閥能否正常工作以及其性能的好壞,不僅同它的設計、制造有關,而且同選用安全閥是否得當有直接關系。如果不是按照被保護設備或系統的工作條件來正確地選用安全閥,安全閥的性能就得不到正確發揮,甚至不能起到安全保護作用。
選用安全閥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被保護設備或系統的工作條件,例如工作壓力、允許超壓限度、防止超壓必需的排放量(即安全泄放量)、工作介質的性質、工作溫度等;另一方面則是安全閥本身的性能參數、動作特性、排放能力、結構形式等。 2.1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容器和設備必須設置安全閥(或爆破片)。 2.1.1 在生產過程中,由于火災、物料的化學反應、動力故障或操作故障等原因,可能導致容器或設備的內壓超過設計壓力; 2.1.2 頂部操作壓力大于0.07MPa的壓力容器; 2.1.3 頂部操作壓力大于0.03MPa的蒸餾塔、蒸發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頂部蒸汽通入另一蒸餾塔者除外); 2.1.4 往復式壓縮機各段出口或電動往復丞、齒輪泵、螺桿泵等容積式泵的出口(本身已有安全閥者除外); 2.1.5 凡與鼓風機、離心式壓縮機、離心泵或蒸汽往復泵出口連接的設備不能承受其高壓力時,上述機泵的出口閥后; 2.1.6 可燃的氣體或液體受熱膨脹可能超過設計壓力的設備; 2.1.7 由幾個容器組成的一個壓力系統但中間設有隔斷閥時,應視為幾個獨立的容器,每個容器均應按上述要求設置安全閥。 2.1.8 減壓閥后,且減壓閥后的設備或管道不能承受減壓閥前的壓力時。 2.2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容器或設備不需設置安全閥。 2.2.1 加熱爐爐管; 2.2.2 離心泵出口(連接的設備不能承受其高出口壓力者除外); 2.2.3 對于設計壓力不低于壓力來源,且不因介質化學反應或受熱而使其壓力超高的容器; 2.2.4 由幾個容器組成的一個壓力系統且中間不設隔斷閥時,可只按一個壓力系統考慮,如在前端設置安全閥,后面的容器可不設安全閥。
2.3 有可能被介質堵塞或腐蝕的安全閥,應在其入口前設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掃、加熱或保溫等防堵措施。 2.4 有突然超壓或發生瞬時分解爆炸危險介質的反應設備,如安全閥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導管。 2.5 因介質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爆炸的反應設備,應設報警信號和泄壓排放設施,以及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進料的設施。與本文相關的論文有:安全閥定期檢驗辦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