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見
(對2006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安全閥校驗標準規定(包括時間)
一、國家質量鍋爐壓力容器頒布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主營閥門有:減壓閥(氣體減壓閥,可調式減壓閥,波紋管減壓閥,活塞式減壓閥,蒸汽減壓閥,先導式減壓閥,空氣減壓閥,氮氣減壓閥,水用減壓閥,自力式減壓閥,比例減壓閥)、安全閥、保溫閥、低溫閥、球閥、截止閥、閘閥、止回閥、蝶閥、過濾器、放料閥、隔膜閥、旋塞閥、柱塞閥、平衡閥、調節閥、疏水閥、管夾閥、排污閥、排氣閥、排泥閥、氣動閥門、電動閥門、高壓閥門、中壓閥門、低壓閥門、水力控制閥、真空閥門、襯膠閥門、襯氟閥門。第146條“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安全閥的校驗一般應在鍋爐運行狀態下進行。”
二、電力工業部頒布的《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612-1996)
9.1.13 鍋爐安裝和大修完畢及安全閥經檢修后,都應校驗安全閥的起座壓力。帶電磁力輔助操作機構的電磁安全閥,除進行機械校驗外,還應做電氣回路的遠方操作試驗及自動回路壓力繼電器的操作試驗。
純機械彈簧式安全閥可采用液壓裝置進行校驗調整,一般在75%~80%額定壓力下進行。經液壓裝置調整后的安全閥,應至少對低起座值的安全閥進行實際起座復核。
9.1.14 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放汽試驗。鍋爐安全閥的試驗間隔不大于一個小修間隔。電磁安全閥電氣回路試驗每月應進行一次。各類壓力容器的安全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放汽試驗。
9.1.15 鍋爐運行中禁止將安全閥解列。
9.1.16 安全閥未經校驗的鍋爐在點火啟動和在安全閥校驗的過程中應有嚴格的防止超壓措施,并在專人監督下實施。安全閥校驗中,校驗人員不得中途撤離現場。
三、國家電力公司頒布的《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的規定:
3.2.1 嚴防鍋爐缺水和超溫超壓運行,嚴禁在水位表數量不足(指能正確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數量)、安全閥解列的狀況下運行。
3.2.4 鍋爐超壓水壓試驗和安全閥整定應嚴格按規程進行。
3.2.4.1 大容量鍋爐超壓水壓試驗和熱態安全閥校驗工作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升壓速度過快或壓力、汽溫失控造成超壓超溫現象。
3.2.4.2 鍋爐在超壓水壓試驗和熱態安全閥整定時,嚴禁非試驗人員進入試驗現場。”
第四章 防止壓力容器爆破事故
為了防止壓力容器爆破事故的發生,應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DL 612—1996)、《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并重點要求如下:
4.1 防止超壓。
4.1.1 1 根據設備特點和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每臺壓力容器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應明確異常工況的緊急處理方法,確保在任何工況下壓力容器不超壓、超溫運行。
4.1.2 各種壓力容器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校驗和排放試驗。
4.1.3 運行中的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閥、排污閥、監視表計、聯鎖、自動裝置等)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設有自動調整和保護裝置的壓力容器,其保護裝置的退出應經總工程師批準,保護裝置退出后,實行遠控操作并加強監視,且應限期恢復。
4.1.4 除氧器的運行操作規程應符合《電站壓力式除氧器安全技術規定》(能源安保11991)709號)的要求。除氧器兩段抽汽之間的切換點,應根據《電站壓力式除氧器安全技術規定》進行核算后在運行規程中明確規定,并在運行中嚴格執行,嚴禁高壓汽源直接進入除氧器。
4.1.10 單元制的給水系統,除氧器上應配備不少于兩只全啟式安全門,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動調壓和報警裝置。
4.1.11 除氧器和其他壓力容器安全閥的總排放能力,應能滿足其在大進汽工況下不超壓。
4.3 在役壓力容器應結合設備、系統檢修,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DL 612—1996)的規定,實行定期檢驗制度。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電力行業標準《電站鍋爐安全閥應用導則》(DL/T959-2005)
8 安全閥的現場校驗與調整
8.1 安全閥的現場校驗
8.1.1 鍋爐安裝和大修完畢及安全閥經檢修后,都應校驗安全閥的整定壓力。
8.1.2 帶電磁力或其他輔助操作機構的安全閥,除進行機械校驗外,還應做電氣回路的遠方操作試驗及自動回路壓力繼電器的操作試驗。
8.2 電站安全閥的現場校驗方法一般采用在線熱態校驗,可分為用專門儀器(安全閥在線定壓儀)校驗和升壓實跳校驗。升壓實跳校驗由于工作環境惡劣,起跳次數多,會帶來密封面的損壞、噪音污染和校驗時的安全性等問題。
8.2.1 純機械彈簧式安全閥及碟形彈簧安全閥可使用安全閥在線定壓儀進行校驗調整。校驗調整可以在機組啟動或帶負荷運行的過程中(一般在60%~80%額定壓力下)進行。
8.2.2 經安全閥在線定壓儀調整后的安全閥,應對低起跳值的安全閥進行實際起跳復核,經復核,誤差值在表5規定的整定壓力偏差以內時,其他使用安全閥在線定壓儀校驗的安全閥可不必做實跳試驗。
8.2.3 使用的安全閥在線定壓儀應保證與實跳值的誤差在允許的范圍內,并具有數據自動記錄和處理功能,避免人為判斷因素帶來的誤差。安全閥定壓儀與被測安全閥應具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8.2.4 安全閥在線定壓儀所配的壓力傳感器和力值傳感器應定期校驗。
8.3 在役電站鍋爐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每一個小修周期應進行檢查,必要時應進行校驗或排放試驗。各類壓力容器的安全閥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排放試驗或在線校驗。
8.4 安全閥一經校驗合格就應加鎖或加鉛封,并在鍋爐技術登錄簿或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中記錄。
五、頒布的《安全閥維修人員考核大綱》(TSG ZF002-2005)
“ 安全閥在線定壓儀校驗方式的設備構成、特點、工作原理、校驗操作程序和校驗方法、設備維修維護及其注意事項”。
安全閥的調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開啟壓力的調整
①安全閥出廠前,應逐臺調整其開啟壓力到用戶要求的整定值。若用戶提出彈簧工作壓力級,則一般應按壓力級的下限值調整出廠。
②使用者在將安全閥安裝到被保護設備上之前或者在安裝之前,必須在安裝現場重新進行調整,以確保安全閥的整定壓力值符合要求。
③在銘牌注明的彈簧工作壓力級范圍內,通過旋轉調整螺桿改變彈簧壓縮量,即可對開啟壓力進行調節。
④在旋轉調整螺桿之前,應使閥進口壓力降低到開啟壓力的 90%以下,以防止旋轉調整螺桿時閥瓣被帶動旋轉,以致損傷密封面。
⑤為保證開啟壓力值準確,應使調整時的介質條件,如介質種類、溫度等盡可能接近實際運行條件。介質種類改變,特別是當介質聚積態不同時(例如從液相變為氣相),開啟壓力常有所變化。工作溫度升高時,開啟壓力一般有所降低。故在常溫下調整而用于高溫時,常溫下的整定壓力值應略高于要求的開啟壓力值。高到什么程度與閥門結構和材質選用都有關系,應以制造廠的說明為根據。
⑥常規安全閥用于固定附加背壓的場合,當在檢驗后調整開啟壓力時(此時背壓為大氣壓),其整定值應為要求的開啟壓力值減去附加背壓值。
(2)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的調整
①調整閥門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必須進行閥門達到全開啟高度的動作試驗,因此,只有在大容量的試驗裝置上或者在安全閥安裝到被保護設備上之后才可能進行。其調整方法依閥門結構不同而不同。
②對于帶反沖盤和閥座調節圈的結構,是利用閥座調節圈來進行調節。擰下調節圈固定螺釘,從露出的螺孔伸人一根細鐵棍之類的工具,即可撥動調節圈上的輪齒,使調節圈左右轉動。當使調節圈向左作逆時針方向旋轉時,其位置升高,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都將有所降低。反之,當使調節圈向右作順時針方向旋轉時,其位置降低,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都將有所升高。每一次調整時,調節:圈轉動的幅度不宜過大(一般轉動數齒即可)。每次調整后都應將固定螺釘擰上,使其端部位于調節圈兩齒之間的凹槽內,既能防止調節圈轉動,又不對調節圈產生徑向壓力。為了安全起見,在撥動調節圈之前,應使安全閥進口壓力適當降低(一般應低于開啟壓力的90%),以防止在調整時閥門突然開啟,造成事故。
③對于具有上、下調節圈(導向套和閥座上各有一個調節圈)的結構,其調整要復雜一些。閥座調節圈用來改變閥瓣與調節圈之間通道的大小,從而改變閥門初始開啟時壓力在閥瓣與調節圈之間腔室內積聚程度的大小。當升高閥座調節圈時,壓力積聚的程度增大,從而使閥門比例開啟的階段減小而較快地達到突然的急速開啟。因此,升高閥座調節圈能使排放壓力有所降低。應當注意的是,閥座調節圈亦不可升高到過分接近閥瓣。那樣,密封面處的泄漏就可能導致閥門過早地突然開啟,但由于此時介質壓力還不足以將閥瓣保持在開啟位置,閥瓣隨即又關閉,于是閥門發生頻跳。閥座調:《圈主要用來縮小閥門比例,開啟的階段和調節排放壓力,同時也對回座壓力有所影響。
上調節圈用來改變流動介質在閥瓣下側反射后折轉的角度,從而改變流體作用力的大小,以此來調節回座壓力。升高上調節圈時,折轉角減小,流體作用力隨之減小,從而使回座壓力增高。反之,當降低上調節圈時,回座壓力降低。當然,上調節圈在改變回座壓力的同時,也影響到排放壓力,即升高上調節圈使排放壓力有所升高,降低上調節圈使排放壓力有所降低,但其影響程度不如回座壓力那樣明顯。
(3)鉛封 安全閥調整完畢,應加以鉛封,以防止隨便改變已調整好的狀況。當對安全閥進行整修時,在拆卸閥門之前應記下調整螺桿和調節圈的位置,以便于修整后的調整工作。重新調整后應再次加以鉛封。
一、安全閥校驗背景,
根據現行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都對安全閥校驗作了規定,如第146條規定: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檢驗的項目為整定壓力、回座壓力和密封性等。經討論決定:連排擴容器安全閥、疏水擴容器安全閥、15m層壓縮空氣儲氣罐安全閥送到鍋檢所校驗,汽包及過熱器安全閥在現場校驗。
二、校驗前的準備工作
1、對安全閥進行外觀檢查處理。看其有無裂紋,然后對其各部件材質進行光譜分析,應符合設計規定。檢查安全閥本體各處焊口、螺絲連接處有無不正常情況,如焊口處有裂紋及螺絲不符合規格,應提前處理。
2、就地壓力表和數字壓力表校驗合格(就地壓力表在調整時可安裝標準壓力表)。
3、準備好調試工具及通訊工具(對講機等)。
1、做好防超壓事故預想及處理措施。
2 準備好對講機等通訊器材及耳塞。
3、檢查各向空排汽電動門開關靈活可靠。
4、不參加校驗的安全閥應鎖定。
5、校驗前應對照汽包、過熱器就地壓力表及遠方壓力表,確保壓力表計指示準確。
三、校驗原則
1、安全閥的校驗一般應不帶負荷時進行,采用單獨啟動升壓的方法。
2、安全閥校驗的順序,一般按壓力有高到低的原則進行。
3、安全閥校驗前必須制定完善的校驗措施,校驗時應有專職人員指揮,專職人員操作。
四、安全閥校驗措施
1、對安全閥進行外觀檢查處理,看其有無裂紋,然后對其各部件材質進行光譜分析,應符合設計規定。檢查安全閥本體各處焊口、螺絲連接處有無不正常情況,如焊口處有裂紋及螺絲不符合規格,應提前處理
2、在升壓及校驗過程中,應經常對照就地壓力表與DCS指示,并有專人負責監視汽壓及工作。
3、鍋爐應嚴格按照升壓曲線進行正常升壓,在升壓過程中,嚴格監視汽包壁溫差不超過50℃,同時應加強對燃燒和水位的監視與調整,防止滿水、缺水及超壓事故的發生。
4、安全閥的校驗應按其動作壓力以先高后低的順序進行。
5、安全閥校驗完畢后,將校驗結果做好記錄。
6、安全閥起座及回座時,必須加強汽包水位監視;
7、整定安全閥的過程,如果出現其他異常情況或發生事故,則應終止安全閥整定。
8、如安全閥起座及回座不及時,應迅速采取措施強制起座及回座,無效時,應停爐處理。
五、整定壓力原則
安全閥調整壓力確定的依據是根據《發電企業技術標準》中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鍋爐機組篇)的規定,取1.05倍的工作壓力為控制安全閥的動作壓力,取1.08倍的工作壓力為工作安全閥的動作壓力。
六、安全門校驗方法
1、鍋爐開始升壓,保持床溫在650℃以上,控制給煤量在6t/h左右以保證汽壓上升速度不超過0.2MPa/min;
2、當壓力升至60~80%額定工作壓力時,停止升壓,手動放汽一次,以排除銹蝕等雜質,防止影響校驗效果。
3、當汽壓升至校驗安全閥動作值時,校驗安全門應動作,否則,由維修人員對動作值進行調整,直到啟座和回座壓力符合規定。
4、校驗過程中,為防止彈簧受熱影響動作壓力,同一安全閥動作的時間間隔一般大于30min。
5、校驗過程中,按整定要求控制壓力變化速度;如升降幅度較大,應調整燃燒,如升降幅度較大,用向空排汽或過熱器疏水來控制。
七、安全注意事項:
1、安全閥調整時要遠離安全閥排汽口和泄汽口,以防燙傷。
2、運行人員要精心操作,以防系統超壓。
3、由于安全閥整定時,鍋爐運行壓力較高,所以要密切注意鍋爐的膨脹情況及受熱面的嚴密性。
4、安全閥調試過程中應戴好耳塞,防止震傷耳膜。
5、安全閥調試時,危險區域拉設警戒繩,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6、安全閥所在的道路應通暢,照明充足,有可靠的通訊聯絡設施,凡有臨時腳手架的地方必須有欄桿,以防止高空墜落事故,確保人身安全。
一、正文修改
修改條款 | 原文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第六條 第二款 | 安全閥型式試驗程序包括約請與受理、設計審查、抽樣、檢驗與試驗、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 | 安全閥型式試驗程序包括約請與受理、設計審查、抽樣、檢驗與試驗、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鑒定評審機構在評審時應當核實型式試驗報告是否符合要求。 |
第七條 第二款 | 具備條件的安全閥使用單位,可以自行進行安全閥的校驗工作。沒有校驗能力的使用單位,可以委托有安全閥校驗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 具備條件的安全閥使用單位,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后,可以自行進行安全閥的校驗工作。沒有校驗能力的使用單位,可以委托有安全閥校驗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
二、附件B 《安全閥安全技術要求》修改
(一) 表B-1序號第17、18、19中內容的修改
原表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
序號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序號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17 | TB/T 5103- 1993 | 油淬火-回火碳素彈簧鋼絲 | 17 | YB/T 5103- 1993 | 油淬火-回火碳素彈簧鋼絲 |
18 | TB/T 5104- 1993 | 油淬火-回火硅錳合金彈簧鋼絲 | 18 | YB/T 5103- 1993 | 油淬火-回火硅錳合金彈簧鋼絲 |
19 | TB/T 5136- 1993 | 閥門用鉻釩彈簧鋼絲 | 19 | YB/T 5136- 1993 | 閥門用鉻釩彈簧鋼絲 |
(二) 條款修改
修改條款 | 原文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B2.17.2 (1) | 安全閥類型 | 安全閥結構型式 |
B3.1.3.2 *款 | 為了保證彈簧工作時的穩定,彈簧應當進行強壓處理(加溫強壓處理),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 為了保證彈簧工作時的穩定,彈簧應當進行強壓處理(安全閥流道直徑小于或者等于8mm且公稱壓力小于1.6MPa的彈簧除外),并且提供強壓處理報告,其結果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
B3.1.3.4 | 彈簧制造單位應當逐件提供彈簧的性能測試報告和熱處理報告及合格證。安全閥制造單位要求時,應當提供無損檢測報告。彈簧入廠后必須逐件檢測,驗收合格后方可安裝在安全閥上。 | 彈簧制造單位應當逐件提供彈簧的性能測試報告和同規格、同一熱處理爐的熱處理報告及合格證。安全閥制造單位要求時,應當提供無損檢測報告。彈簧入廠驗收合格后方可安裝在安全閥上。 |
三、附件C 《安全閥制造許可條件》修改
(一)表C-1中“產品限制范圍”內容的修改
原文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產品限制范圍 | 產品限制范圍 |
產品名稱、規格 | 產品結構型式、規格(指公稱通徑、公稱壓力) |
(二)表C-4中“A1”內容的修改
原文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A1 | A1 |
磁粉、滲透Ⅱ級各2人項 | (A1)磁粉、滲透Ⅱ級各1人項 |
(三)表C-5的修改
| 許可級別 | A1 | A2 | A3 |
原表內容 | 建筑面積 | ≥1400mm2 | ≥900 mm2 | ≥600 mm2 |
修改后內容 | 建筑面積(m2) | ≥1400 | ≥900 | ≥600 |
(四)條款的修改
修改條款 | 原文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C2.4.2 | 安全閥制造一般應當有毛坯和原材料的采購與驗收、表面處理(毛坯拋丸、酸洗)、深冷處理(低溫安全閥)、彈簧卷制及處理、密封面堆焊、焊前和焊后的熱處理、無損檢測、閥桿淬火、機加工(車、銑、磨、鉆)、研磨、裝配、試驗和終檢驗等生產工序。 上述工序中, 彈簧卷制、無損檢測、A2級和B級許可制造單位的彈簧熱處理及安全閥表面處理工序可以分包。 | 安全閥制造一般應當有毛坯和原材料的采購與驗收、深冷處理(低溫安全閥)、彈簧卷制及強壓處理、密封面堆焊、焊前和焊后的熱處理、無損檢測、機加工(車、銑、磨、鉆)、研磨、裝配、試驗和終檢驗等生產工序。 上述工序中, 彈簧制造、無損檢測可以分包。 |
在C2.5.3 注(3)后增加一句:“(4)安全閥制造單位的理化分析檢測可以分包。“,并且相應的將(3)的后的標點符號“。”改為“;”。 |
(五)表C-6 “A1”內容的修改
原文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
A1 | 有滿足生產需要的切割設備,數控機床不少于6臺。各類加工設備(車、銑、磨、鉆)應滿足加工要求,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彈簧熱處理設備和彈簧強壓處理設備,至少有1臺等離子堆焊設備,焊接設備2臺,堆焊硬質合金需有焊前預熱和焊后熱處理設備,有表面處理設備,閥門密封面研磨機2臺 | A1 | 有滿足生產需要的切割設備,數控機床不少于6臺。各類加工設備(車、銑、磨、鉆)應滿足加工要求,焊接設備2臺,堆焊硬質合金需有焊前預熱和焊后熱處理設備,閥門密封面研磨機2臺 |
(六)表C-7“A1”內容的修改
原文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
A1 | 能分析碳、硅、錳、硫、磷、鉻、鉬、鎳、鈦、釩等10個以上元素的定量化學成分分析設備,光譜定性分析設備(看譜鏡),硬度計(測HB,HRC)至少1臺 | A1 | 能分析碳、硅、錳、硫、磷、鉻、鉬、鎳、鈦、釩等10個以上元素的定量化學成分分析設備,硬度計(測HB,HRC)至少各1臺 |
(七)表C-8 “壁厚測量裝置”內容的修改
| 設備名稱 | 許可級別 | ||
A1 | A2 | B | ||
原表內容 | 壁厚測量裝置 | 1臺超聲波測厚儀,另配有測量壁厚的卡尺 | 有測量壁厚的卡尺 | |
修改后內容 | 壁厚測量裝置 | 至少有1臺超聲波測厚儀 | 有測量壁厚的卡尺 |
三、附件D 《安全閥型式試驗》有關條款修改
(一)條款修改
修改條款 | 原文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D1.1.2 | 在該條后加一款“制造工藝文件審查由鑒定評審機構在進行制造許可鑒定評審時結合產品評審工作進行。” | |
D2 *款 | 相同名稱、型號或者相同結構和作用原理(必要時也包括材料)的安全閥,其覆蓋范圍如下: | 相同的結構型式和作用原理(必要時也包括材料)的安全閥,其覆蓋范圍如下: |
D3 *款 *句 | 用于型式試驗的安全閥樣品按名稱、型號(結構)隨機抽取2件不同規格的樣品(一般應當為大直徑、低壓力)和小直徑、高壓力的組合)進行型式試驗。 | 用于型式試驗的安全閥樣品按結構型式隨機抽取2件不同規格的樣品(一般應當為大直徑、低壓力)和小直徑、高壓力的組合)進行型式試驗。 |
(二)附錄D-1《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有關內容修改
原“三、設計審查”表格廢止,修改為下表:
三、設計文件審查
編號:
制造規范、標準 |
| 設計規范、標準 |
| ||||
序號 | 審查項目及其內容 | 審查結果 | 備注 | ||||
1 | 設計圖紙、計算書 |
|
| ||||
2 | 設計數據選用和采用計算方法 |
|
| ||||
3 | 結構設計 |
|
| ||||
4 | 采用的規范、標準 |
|
| ||||
5 | 主要零部件材料的選用 |
|
| ||||
6 | 堆焊等焊接技術要求 |
|
| ||||
7 | 有關工藝要求 |
|
| ||||
8 | 無損檢測方法。檢測部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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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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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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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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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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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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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 |||||||
審查: 日期: | 審核: 日期: |
四、附件E 《安全閥校驗與修理》有關條款修改
修改條款 | 原文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
E3.2 第三句 | 當整定壓力小于或者等于0.5 MPa 時,實測整定值與要求整定值的允許誤差 為±0.015MPa;當整定壓力大于0.5 MPa 時,允許誤差為±3% 整定壓力。 | 整定壓力偏差應當符合GB/T 12243或者相應規范標準的要求。 | ||||||||||||||||||||||||||||||||||||||||||||||||||||||||||||||||||||||||||||||||||||||||||||||||||||||||||||||||||||||||||||||||||||||||||||||||||||||||||||||||||||||||||||||||||||||||||||||||||||||||||||||||||||||||||||||||||||||||||||||||||||||||||||||||||||||||||||||||||||||||||||||||||||||
附錄E-1 表第四行第三列 | 閥座口徑 附件: 《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見 (對2006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二、附件B 《安全閥安全技術要求》修改 (一) 表B-1序號第17、18、19中內容的修改
(二) 條款修改
三、附件C 《安全閥制造許可條件》修改 (一)表C-1中“產品限制范圍”內容的修改
(二)表C-4中“A1”內容的修改
(三)表C-5的修改
(四)條款的修改
(五)表C-6 “A1”內容的修改
(六)表C-7“A1”內容的修改
(七)表C-8 “壁厚測量裝置”內容的修改
三、附件D 《安全閥型式試驗》有關條款修改 (一)條款修改
(二)附錄D-1《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有關內容修改 原“三、設計審查”表格廢止,修改為下表: 三、設計文件審查 編號:
四、附件E 《安全閥校驗與修理》有關條款修改
| 流道直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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